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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作者:国务院更新时间:2015-01-29 10:03:33浏览次数:0

1.关于总则
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解读一:水电问题:所有水电都属于可再生能源法支持范围内。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将大水电排除在本法支持范围外。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小水电(5万千瓦(含)以下)属于可再生能源范畴,大水电由于其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我国水电事业发展快。出现了象三峡等大水电,其上网、电价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不需要额外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由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受到了电力专家和一批科学家的反对,最终将所有的水电都包含在支持范围内。并采取的妥协的办法:由国务院能源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解读二:不同所有制主题可以参与可再生能源投资投资。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多元化得到可法律的保护。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资本可以参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解读三: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改变了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多头惯例,政出多门,严重影响其开发利用的速度和规模等现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工作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工作。这样体现了统一管理、有机分工和协调机制,有统一规划和发展目标,也有分工负责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规范发展。
2.关于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4条,主要规定政府在资源普查、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责任。
解读四:普查和数据公布为项目投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过去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调查信息比较粗糙,并对有关数据保密,不利于促进项目投资和项目的合理决策。
国家负有调查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并将普查信息与社会共享的责任。
国家还将制定普查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发放和标准,保证普查的质量。保证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计划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风险。
解读五:总量目标和规划更加透明化、科学化。
国家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将予以公布。
地方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予以公布。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3.关于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3条,主要对总则中关于政府责任予以细化。
解读六: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
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研和产业化发展列为国家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发展领域。
国家相关部门(如科技部、发改委等)多次发布产业指导目录中,“973”“863”等主要科技计划中均包括有可再生能源内容,这次立法是用法律形式将政府的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解读七:可再生能源的不能因为其环保属性而不要求质量。
可再生能源产品供应商必须为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
考虑到可再生能源技术是发展中的技术,可再生能源法在要求企业生产符合一定阶段质量标准的产品同时,也要求政府安排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质量。
解读八:宣传教育纳入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中。一方面可以加强可再生能源知识的宣传,另外还能培育人才。
3.关于推广与应用
6条,主要明确了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优先领域。
解读九:促进可再生能源商业化利用技术尽快发展。
通过立法,积极推动并网风电、燃气、热力、生物燃料和太阳能建筑等技术的发展,使之尽快形成规模,并在能源服务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针对我国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建筑普遍继而特点,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技术规范作了强制性要求,并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太阳能利用技术的经济政策中要落实和体现。
特别提到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太阳能技术规范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十:并网发电和边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属于强制发展范围。
国家对边远地区居民提供电力服务有普遍义务的责任。
独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将是我国发展分布式电源系统技术的雏形。通过强制性发展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将为我国大规模应用分布式电源技术奠定基础。
解读十一:对农村能源开发给予积极支持。
我国农村在长期实践中,发展了一整套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体系和技术路线。可再生能源法对这一成就和现状给予了积极评价。
特别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能源开发和利用提供财政支持(资金保障)。
4.关于价格管理和费用分摊
5条,主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价机制。
解读十二:消除了可再生能源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障碍。
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和用户分摊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实行招标时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实行竞价上网的原则。
当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费用之间有差额时,这种差额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生物液体燃料也作了类似规定。
具体分摊实施细则有较大政策模糊性。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风电暂不参加市场竞争,所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优先收购;电力市场成熟是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并建立专门的竞争性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国家在实施风电特许权项目中,规定政府按照招标价格,全额收购风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并负责风场送出工程的建设。从河南、吉林两地实施燃料乙醇的试点中,也规定了中石油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和销售燃料乙醇。但是,本次立法对这些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定价和分摊具体实施细则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总体看,可能新的实施细则还将沿袭已实施的以上一些规定,不会作大范围改变。
5.关于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4条,主要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优惠信贷和税收优惠等实质性激励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
4条,规定了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的相关责任。
7.关于附则
附则部分列出了主要术语的解释和法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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