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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南京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作者:南京市更新时间:2015-01-29 10:57:33浏览次数:1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持续有效的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污增效。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    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1.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款,其中1.2.1,1.2.2必须做到。

    1.2.1 企业产品能源单耗必须达到省、市定额考核指标。

    1.2.2 企业废水、废渣及废气得排放总量要达到国家核定得控制指标,排放量要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厂区及特定场所噪声要达到或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

    1.2.3 生产现场应遵守文明生产的原则,规章制度上墙,危险场所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备无跑冒滴漏现象。

    1.2.4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1.2.5 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1.3   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和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可以兼职)和环保管理机构,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1.3.1 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完整的能源管理台帐、原料管理台帐和实施档案资料。

    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1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完整的符合规范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2   报告要体现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全员参与。清洁生产过程评价全面客观、重点突出。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清洁生产措施(方案)可行,无低费方案要落实到位,中高费方案要进行技术、环境、经济的可行性分析,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目标明确,管理体系和推进计划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3   评估重点的主要设备或工艺的物料及能量平衡应实测,平衡的误差应在5%以内。

    2.4   进出企业的各种能源计量率应在90%以上,物料计量率应达到100%,统计资料、台帐要完整无误,环保设备应有环保局在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2.5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金和能源浪费,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6   按企业评价体系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计算并分析与标准的差距,找出清洁生产的潜力。

    2.7   审核中所提出的方案实施率达80%以上,其中无、低费(5万元以下)方案100%实施,中高费(5万元以上)方案实施率70%以上,未实施的要有持续实施清洁生产计划。

    3.    清洁生产考核验收与级别评定

    3.1   凡符合上述条款。验收评分90分以上,清洁生产主要指标达到行业评价体系一级,或国际先进水平,评为一级清洁生产企业。

    3.2   凡符合上述条款。验收评分80分以上,清洁生产主要指标达到行业评价体系二级,或国内先进水平,评为二级清洁生产企业。

    3.3   凡符合上述条款。验收评分70分以上,清洁生产主要指标达到行业评价体系三级,或国内一般水平,评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